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大学生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发布者:孙延寿发布时间:2024-03-20浏览次数:10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

大学生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院大学生门诊统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师生的健康权益,加强医疗保险监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参保人员就诊时,经治医师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审核人证是否相符,病种是否在支付范围。

二、经治医师应根据规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目录以及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

三、要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四、门诊处方量控制:急性病3天量以内;慢性病7天量以内。

五、就诊学生需提供的处方、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资料,按照李沧区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经治医师要按照因病施治原则,认真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病历规范书写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精神、毒、麻药品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五)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药典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转诊转院:

(一)危、重、急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的;

(二)本门诊部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三)患者本人或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

七、门诊一般诊疗费政策。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和非注射型,中医和西医执行同一标准。

一般诊疗费为一个治疗疗程(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的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八、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费用,治疗结束后,由社区(村)或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15日内由本人提交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有效报销凭证等有关材料,到李沧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九、参保患者在其他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各种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一)非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门诊、急诊费用除外);

(三)因美容、矫形、斜视、近视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工(公)负伤或工(公)伤旧病复发,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爆发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一、具有以下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诊治时未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将非参保对象或其他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凭证,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规变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的;

(四)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或以物代药纳入支付范围的;

(五)开与治疗病情无关的自备药、点名药、 营养药的;

(六)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对参保人员提高收费价格或额外收取附加费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患者的。

(八)受到患者或家属投诉,经调查确有过错的。

十二、门诊处方用药量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按经治医师60%、收款员20%、药房调剂人员20%的比例处罚,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损失按照上述比例处罚。  

十三、由于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书写不清等,导致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门诊按照经治医师60%、收款员20%、药房调剂员20%的比例处罚。

十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医保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

20171210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