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者:孙延寿发布时间:2024-03-20浏览次数:10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

药品管理制度

更好的保证药品贮存药品质量,做好药品供应及发放工作,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门诊部实际特制度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一人员与培训

(一)门诊部负责人及配方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二)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三)每年至少一次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并做好相应记录。药品管理人员对所从事的药品管理工作应有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二进货与验收

(一)实行进货与验收专人专管,建立药品帐册,对出入库药品及时记帐,以保证帐物相符。

(二)所采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三)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日期等项内容。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四)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六)门诊部所配备药品应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储存与保管

(一)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二)药房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三)药柜应保持整洁干燥,防止药品受热、受潮、霉变而变质失效。药品陈列必须分类摆放,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储存。药品的药柜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四)定期盘点,对药品消耗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报帐,做到药品进、销、存、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根据药品消耗和存量、做好药品金额结算,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制订进货计划。

(五)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应停止使用。

(六)库存药品管理,做到无伪劣品,无过期、失效、霉变药品。

(七)注意药品效期,严禁过期药品售出窗口,对于到期限三个月内的药品做好登记并通知临床科室。对有效期的药品,应按有效期的远近,按批号依次摆放,本着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储存期短的先出原则。

(八)库存药品量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周转量为宜,对季节性较强和经常缺货断货的常用药品,可适当增加库存量。

(九)药房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药房。

四药品使用与调配

(一)、凭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

(二)、 药品的调配与发放:

1.调配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配方前,查对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2.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无最小独立包装的药品应有拆零记录。

(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四)处方应根据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不合格药品管理

(一)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销售和使用

(二)不合格药品指假药和劣药

1.假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在药品验收、储存、上柜、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及时进行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五)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六)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

2023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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